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其相应的警示语由生产厂家印刷在药品包装或药品说明书上。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3、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地市级药监局审查、批准、登记,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
4、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5、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的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6、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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