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K.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A.申请人符合资格;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F.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
7.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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