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其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提供的资料、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 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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