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有效期及变更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
1.有效期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2.再注册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注册条件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④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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