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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七章第八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4月02日 ]  【

  5.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

  (2)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许可证》无效。

  (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6.从重处罚的规定【特殊药品、特殊人群、特殊情节】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特药假药】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藏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无过错销售、使用假劣药的处理

  (1)前提: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2)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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