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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