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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一章第二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3月14日 ]  【

  三、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l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①政府管理药品价格 重点是①国家基本药物;②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③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②市场调节价 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①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3.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①政府定价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②政府指导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线下自主定价】。

  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5.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6.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7.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8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9.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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