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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综合体(包含1号楼、2号楼、裙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地下室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来源:焚题库 [2022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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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商业综合体(包含1号楼、2号楼、裙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地下室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2897.7m2。其中,1号楼为地上22层酒店,地上建筑面积为19592m2,建筑高度为86m,地上一至四层设计为酒店大堂、餐饮区,五层为设备架空层,六层为棋牌休闲区,七至二十二层为客房,耐火等级一级。2号楼为地上22层办公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9592m2,建筑高度为86m,地上一至四层设计为商业、物业管理用房,五至二十二层为办公区,耐火等级一级。1号、2号楼之间的裙房为4层大开间商业用房,2号楼南侧裙房为4层商业用房,设置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分隔。1号、2号楼之间的裙房在屋顶(5层)处设计网架采光顶,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车库,建筑面积为10740m2,设有2个车行坡道,非人防区汽车库设1个防火分区,人防区设3个防火分区。2个为汽车库,1个为非机动车库。消防控制室设在2号楼一层,建筑面积为31.6m2;消防水箱(36m3)设在2号楼屋顶,同时设置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池(580m3)设在地下室非人防区。工程设计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车库设置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位置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统一采用公称动作温度68℃的ZSTX-15喷头。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某店铺加装了条状镂空吊顶,将喷头隐藏在吊顶内,且溅水盘与吊顶平齐。检查2号楼顶层的末端试水装置,发现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12MPa,打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压力表显示值减小,一段时间后消防水泵启动,压力表显示值回升至10MPa。
    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2号楼办公用房及裙房配置的灭火器型号为MF/ABC4,其余部位配置的灭火器型号为MF/ABC6。灭火器均放置于专用的翻盖灭火器箱中,翻盖开启角度为90°。检查时发现,2号楼的办公区域每隔3层就有1层的灭火器箱中没有灭火器管理人员称这是由于灭火器到达维修年限,正在分批送修。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喷头的设置存在的问题。
    2.湿式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是否满足要求?
    3.分析灭火器的配置选型是否满足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4.灭火器的设置和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1)地下车库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应安装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2)餐饮厨房的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应为公称动作温度93℃的喷头。
    (3)镂空吊顶处喷头的安装位置不合理,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但喷头溅水盘应与吊顶分开一定距离。
    (1)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1.4条规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2)根据该规范第6.1.2条规定,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3)根据该规范第7.1.1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7.1.13(见下表)的规定


    2.(1)静压不满足要求,应不小于0.15MPa。
    (2)动压满足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静压由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泵维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该值没有要求,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范第5.2.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根据该规范第5.3.3条规定,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该商业综合体屋顶设置有稳压泵,因此,应参照该规范第5.3.3条的要求。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1条规定,湿式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3.该商业综合体中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均合理,2号楼办公用房灭火器灭火级别不符合要求,应至少配置MF/ABC5灭火器,其余部位灭火器灭火级别满足要求。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2.1条规定,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根据该规范第4.2.2条规定,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根据该规范第4.2.3条规定,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根据该规范第4.2.5条规定,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因此,ABC类干粉灭火器能够满足该建筑中各类火灾场所的灭火需要。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2号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因此,属于严重危险等级场所。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2.1条规定,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见下表)的规定。该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应为3A,因此,至少应选择MF/ABC5灭火器。裙房属于中危险级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应为2A,MF/ABC4灭火器符合要求。
    其余部位配置的MF/ABC6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3A,满足要求。


    4.(1)灭火器箱翻盖的开启角度过小,不应小于100°。
    (2)不应将一个楼层的灭火器全部送修,每个楼层送修数量不应超过该楼层灭火器总量的1/4。
    (1)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3.2.3条规定,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2)根据该规范第5.1.2条规定,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7.2.1条规定,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不同楼层分别为不同的计算单元,因此,每个楼层送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超过该楼层灭火器总量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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