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6小晴的家在农村,她正在县里读初二。有一天,她爸爸突然对她说:“你以后不要去上学了,县里消费高,供不起你。再说家里也忙,需要一个人给你妈帮忙。”小晴听了以后,伤心地哭了。她想读书,也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晴的情况后,找到了小晴的爸爸,劝他让小晴继续上学。小睛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小晴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我说了算。”
请问:小晴爸爸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学生权利的保护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小晴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晴的爸爸让小晴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当让小晴尽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小晴的爸爸仍不改正,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晴返回学校上学。
27.2000年Il月13日,湖北省随州市某小学一名张姓四年级学生,在被班主任老师赶出学校后,在自己的家门口喝农药自杀了。这名学生被赶出学校的原因是学校没钱发教师的工资,镇里决定让每个学生把70元钱交到学校,并说这些钱将从家长向村里上缴的土地税里扣除。因为有些村民未交钱,所以学校就停课,将所有的学生都赶出课堂去向家长要钱,等交齐钱后学校再开课。年仅ll岁的张某在被包括班主任在内的4位教师赶回家,并说不交钱就不准上学,在其父母当天不在家的情况下,发生了前述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谈谈你对该案例的认识。
参考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具有受教育权,学校没有钱发工资让学生交钱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因此停学生的课,更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张某因交不起钱被4位教师赶回家,使张某自尊心受挫,因而自杀。案例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当知法懂法,关爱学生。同时,在教育教学中,我们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承挫能力,发展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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