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教师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教育行政部门,另一个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4)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
①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符合法定申诉范围;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以法定形式提出。另外,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申诉的受理。在对教师申诉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要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③申诉的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做出处理。
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受教育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
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
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①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兄、姐应
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也可依赖监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
②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4)申诉程序的环节
①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②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申诉后,依据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处理。
③申诉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在对事件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三)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①申请。既可以进行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②受理。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③审理。这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④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⑤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强制执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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