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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2月12日 ]  【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考情分析:本节知识在往年考试中多以客观考题的形式考查。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指示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则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体系

  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结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律的体系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1.纵向结构

  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

  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横向结构

  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做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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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mingju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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