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一)儿童观概述
1.儿童观的定义所谓“儿童观”,是指在既定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社会或家庭对儿童的基本认知、看
法和态度以及有关儿童的理念。它涉及儿童的特点与能力、地位与权力、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的生长发展的形式和成因、教育同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儿童观是教育观的基础,也是影响教师观的重要因素。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幼儿的认识不尽相同,包括把幼儿看做“小大人”“白板”“花草树木”“私有财产”“未来的资源”“有能力的主体”等。这些儿童观既有时代的烙印,又并存于一个时代,既有非理性、不科学的一面,也有较为合理、科学的因素。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批判地加以继承与借鉴,从而正确地认识儿童。
2.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1)儿童是人
儿童作为人,不仅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尊严、一样丰富的精神世界、一样的差异性。儿童幼稚、不成熟,这恰恰代表着人类发展的轨迹以及学习和发展的可能性。
(2)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儿童有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成长特点,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因此,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伸展。
(3)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
(4)儿童具有自身价值
儿童期不仅是成人生活的准备阶段,儿童期自身还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儿童期是童年生命的展开,是人生中享受童年乐趣不可回复的阶段。儿童最终要长大成人,而成人是经由儿童期、经过儿童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儿童创造了成人”,“儿童是成人之父”。催促儿童尽快成熟、缩短儿童期是对儿童期自身价值的否定。
(二)“育人为本”的思想
育人为本就是要以培养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以幼儿为主体,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育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教育工作中的集中体现,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1.育人为本要坚持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德是做人的根本,只有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从小打牢思想道德基础,学习才有动力,前进才有方向,成才才有保障。
2.育人为本重点要面向全体幼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幼儿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3.育人为本就是要大幅度提高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重视打牢创新基础,提倡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4.育人为本就是要以幼儿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幼儿的主动性。以幼儿为主体就是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把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1.儿童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儿童儿童是发展中的人是指儿童有发展的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儿童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儿童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他们有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成长特点,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人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看待儿童。(1)儿童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把握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前提。儿童发展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上,不同阶段的儿童具有不同的身心特征,教育者是主导性的因素。作为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教师依据儿童教育目的,采用适当的教育手段,创设必要的教育环境调控儿童和整个教育过程,从而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使其达到预期的目的。
①儿童身心发展具有方向性和顺序性正常情况下,儿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既不能逾越,也不会逆向发展,按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进行。这种方向性和顺序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基因型在环境的影响下不断把遗传程序编制显现出来的过程。如个体动作的发展,遵循自上而下、由躯体中心向外围、从粗动作到细动作的发展规律,这些规律可概括为动作发展的头尾律、远近律和大小律,体现在每个儿童身上;再如大脑各区成熟的顺序是:枕叶、颞叶、顶叶、额叶;脑细胞发育的顺序是:轴突、树突、轴突的髓鞘化。
②儿童身心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阶段性
儿童心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矛盾运动过程,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表现在:先前的较低级的发展是后来较高级的发展的前提。儿童心理时刻都在发生量的变化,随着量变的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从而使儿童心理发展呈现出“阶段性”。
③发展的不平衡性人的发展不是等速的,学前期和青春期是发展的两大加速期。儿童年龄越小,发展的速度就越快,这是学前期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儿童各种心理机能的发展有一个最佳年龄段,称之为“关键期”,也叫敏感期或者临界期,人发展的一个关键期就是儿童期。如果在这个最佳年龄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条件,就会有效促进这方面的发展,如果错过了这一时期,将来就很难弥补。儿童在某些特定的年龄时期,儿童心理常常发生紊乱,表现出各种否定和抗拒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危机期”。如有人认为 3 岁就是学龄前儿童发展的危机年龄。另外,学前儿童心理活动各个方面的发展也不平衡。比如,感知觉在出生后发展迅速,而思维的发展则要经过相当长的孕育过程。
④个体发展的差异性个别差异性是指在儿童发展具有共同特征的前提下,每个儿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具有独特之处。这种表现在个体发展方面的差异性,来源于个体遗传素
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这一特征也是实行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原则的基础总之,儿童的生理成熟先于其心理的成熟,每一年龄阶段儿童发展水平、特点的充分实现,将有助于其后期的发展,否则儿童在下一阶段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阻碍。尊重和顺应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是促进儿童整体发展水平的丰富性的根本道路。
(2)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儿童的发展潜能极大,教师应当把儿童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儿童,倡导对儿童进行形成性评价。儿童处于人生发展的特定阶段,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教师应当避免只关注儿童的现实情况,要挖掘儿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实现对儿童成长的全局性把握,坚信每儿童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对教育好每一位儿童充满信心。把儿童看作是独立思考和行动的主体,相信每一个儿童都具有发展潜力,尊重儿童理性思维能力,尊重儿童的自由意志,维护每一个儿童的人格与权利。
(3)儿童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幼稚个体儿童身心的发展速度极快,变化很大,因而具有未定型性。儿童身心的各方面都是可以改变的。幼儿教师不能以静止的观点看待幼儿现有的身心特点和水平,而要以发展的眼光待孩子。儿童的身心发展尽管很快,但他们毕竟还处在人生发展的初期,因此具有幼稚性。幼儿身心的各个方面都非常不完善,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幼儿教师应努力地呵护、照料和关心他们。
(4)儿童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儿童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儿童心理的各个方面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儿童的生理和心理是完整和谐地发展。因此,幼儿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其在身体、认知、品德、情感、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儿童是独特的人
(1)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人
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人,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儿童,不仅具备智慧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儿童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儿童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儿童精神生活,给予儿童全面发展个性力量的时间与空间。
(2)儿童是独一无二的人由于遗传、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影响,每个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都各不相同,其身心素质的组合特征也不同。每个儿童与外界相互作用的方式、风格等都不同,都有其优势领域和劣势领域,智力特点受到文化和家庭的影响。教师应当将儿童看成独特的个体,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3.儿童作为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儿童是受教育的对象,但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而是具有在教育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现代教育观强调儿童既是教育的客体,也是实施教育的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主体。儿童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儿童的学习和发展是一个儿童主动建构的过程。儿童的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独立性每个儿童都是一个自我组织系统,一个独立的物质实体制约。承认儿童独立性是发挥儿童主体性的前提条件,承认独立性也就承认了儿童发展过程的多途性、发展方式的多样性和发展结果的差异性。
⑵选择性它是指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在多种目标、多种活动中进行抉择的特点。儿童对教学的影响不是无条件地接受,不是盲目的模仿,而是根据主体的条件(愿望、态度、能力等)来进行选择。不过,选择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儿童已有的主体能力和环境提供的支持力度。
⑶调控性儿童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活动进行有目的地调整和控制,如学习困难时,激励自己;取得成绩时,告诫自己不要骄傲;学习目标不恰当时,及时调整修正;对学习过程进行自我监控等。
⑷创造性它是指儿童在教育活动中可以超越教师的认识,超越时代的认识与实践局限,科学地提出不同的观点、看法,并创造具有成效的学习方法。创造性是主体的最高表现形式。
⑸自我意识性即儿童作为主体对自己的状态及在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情感、态度、行为等自我认知。
主体认识自己越全面越客观,主体性就可能越强;反之,自我认知的水平低,自我调控能力就可能差,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就小。
4.儿童是权利的主体(1)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并且和成人一样,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儿童的权利反映了儿童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儿童作为主体的一种资格,是被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儿童是权利主体,意味着把儿童看做与成人人格平
等、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的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利并能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主体。
(2)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儿童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儿童毕竟是发展中的人,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弱势,这决定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①儿童权利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儿童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础,尽管儿童群体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儿童仍是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应给予儿童特殊的照顾和法律保护。儿童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社会有责任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
②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但不连带与成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一般的法律原则,但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而且他们只能在未来才能履行法律上的义务。社会和成人不仅要承认儿童的权利,而且要保护儿童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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