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红旗中学
B.工艺美术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答案及解析:C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存在两个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一个是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工艺美术院与某广告公司的李某的委托合同。在第一个委托合同中,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约定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红旗中学。在第二个委托合同中,工艺美术院与某广告公司的李某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虽然前一合同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红旗中学,但是该作品并非受托人所完成。因此红旗中学不能因此取得著作权,依法著作权应当属于完成者李某。但红旗中学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工艺美术院的责任。
12.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及解析:C .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大》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64条规定第2款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 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职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则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212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则权利凭证是质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当然在本题中,周某已经将债券交付给了周某,所以无论是之前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还是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本题中的质押合同都已经生效,质押权也已经成立。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该质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题目中C项正确。当选。
13.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及解析:B.《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则类似商品上,以相同的或则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题中,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所以乙申请在先,虽然甲使用在先,但只有在同时申请的情况下才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故B正确。
14.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15.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
16.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D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去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则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先购买的权利。”所以题目中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丙作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乙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本题考查点就是优先购买权。
17.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是指美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18.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钱某虽然实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但到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已是1999年2月,此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依法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
1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除斥期间。解答本题首先学要判定该行为的效力瑕疵。《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适用第1项;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20.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及解析: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