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 )所有。
A.省、自治区集体所有
B.国家
C.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
D.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
【答案】B
【解析】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国家所有。
12.关于土地征收和征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C.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D.都是所有权的改变
【答案】D
【解析】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13.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经村民会议( )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A.1/2
B.1/3
C.2/3
D.3/4
【答案】C
【解析】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4.张某是河沟村民,1983年村里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分给他2亩责任田,但是一直没有给他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村里准备在张某的责任田上建村办企业,张某不同意,村集体认为张某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该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无权拒绝,强行在该土地上建起厂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张某没有该证书,就表明没有使用权
B.张某虽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已经耕种该土地达26年,应当承认其土地使用权
C.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在该土地上建厂
D.村集体可以征收张某的土地
【答案】B
【解析】本题中,虽然张某并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已经耕种土地达26年之久,属于事实上的使用行为,应当确认张某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村集体在土地上建厂,不得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村集体在耕地上建厂房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征收属于国家行为,只有国家根据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集体土地,集体没有权力征收。
15.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被称为( )。
A.征收
B.征用
C.没收
D.征购
【答案】B
【解析】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不同情形,统称“征用”。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6.自从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小黄村的集体土地一直是按照生产队的形式分别行使所有权的,但是在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盖的是村民委员会的印章,那么在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时候,应当将( )作为土地的所有人。
A.生产队
B.村民集体
C.生产队农民集体
D.村民委员会
【答案】C
【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17.A市为了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准备扩大城市规模,征收耕地l00公顷建设城市中心商业区。根据规定,该规划应当经过( )批准。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省级土地管理部门
D.市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18.集体土地被征用(收)的程序顺序是( )。
①公告;
②批准;
③公示、听取意见;
④落实;
⑤根据征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⑥ 进行补偿登记。
A.②①⑤③⑥④
B.①②⑥⑤③④
C.②①⑤⑥③④
D.①②⑤③⑥④
【答案】A
【解析】征收土地的程序如下:①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②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核征地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方案予以批准;③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乡村范围内予以公告;④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农民支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19.征收基本农田的,由( )批准。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国土资源部
【答案】A
【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20.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 )所有。
A.村民委员会
B.村农民集体
C.乡政府
D.国家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