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目前有十种发展模式:
第一、城郊的卫星城镇
充分利用邻近大中城市的优势,承接大中城市的技术、产业、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辐射,承担中心城市部分功能和作用。坚持充分利用近城区位优势,三类产业同步发展的优势和促进城镇建设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优势,从而取得发展上的优势。
第二、工业主导型
中心镇已经初步形成了集聚规模效应,应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行一镇一品。集群化是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与分工,能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以整体切入国内外经济大循环的新型产业组织。村镇企业集群是与新型工业化相对应的好路子,这在我国许多地方已经成功。
第三、商贸带动型
用传统、新兴的商品集散地的优势,加上市场技术优势和管理,推动市场远近吸引辐射。以专业批发市场,区域性商贸中心的繁荣,服务工业、服务农业和建设城镇。这类城镇要十分注意培育交通优势,优化环境卫生和人居环境,把这三方面优化了,就可以把商贸兴镇的路子继续延续下去。
第四、交通枢纽型
利用交通便捷、运输量大、信息快、流动人口多的特点,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实行交通促流通,以路兴镇,但也要防止出现沿着骨干公路建城镇,一条大马路,两排卷闸门。这种模式是很糟糕的,其结果是既造成了交通安全的恶化,又破坏了城镇景观,浪费了土地,所以这个问题要解决。
第五、工矿依托型
为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生产。这些小城镇既要找到接续性的产业,又要做好原来的工矿服务,这是很重要的。
第六、旅游服务型
利用旅游资源的开发搞好旅游服务,实现“山上游、山下住”,既保护自然资源,又能够开拓发展第三产业的新路子,形成农民自我建镇、发展旅游产业的良好局面,可谓一举两得。
第七、区域中心型
特别是县城要依托有利的政治区位、资源区位、交通区位、技术区位、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形成县、市的中心镇。
第八、边界发展型
利用省界、国界发展边际贸易,强化交通服务基础设施,聚集各方面的生产要素,构筑边缘区的城镇化基点。
第九、移民建镇型
要注重新建镇的规划和建筑质量。现在,有些移民镇的房子是当地的乡镇工程队承包的,建筑质量远比农民自建的要差,这就成为重大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事关农民兄弟的生命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有的是整体移民建镇、建村,更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绝对不能搞成豆腐渣工作。
第十、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镇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旅游镇,因为它的功能部分是重合的。所以,在这些村镇尤其要注意地脉和文脉的延伸,注重这两脉的保护。现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每年都推选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此作为城市化过程中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已评上的要十分注意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那些因保护不善使风貌受到破坏的,要给予除名。
总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务实创新,努力使村镇工作再上新水平。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理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无偿;中外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也可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划拨的限制;地下资源及其他的限制;用途限制;规划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
交易形式: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并或其他投资活动。
交易规则:民法规则,交易应经法定程序,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权利主体若变更,则为转让。
五、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享有,房屋区分所有。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受交易限制;
2、主体: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其他;
3、内容及限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有限制的处分权;
4、划拨土地的转让:受让者补办出让;转让方缴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保留划拨;
5、划拨土地的出租:单独出租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办理租赁登记,并交土地收益;
6、划拨土地的抵押:报政府批准,出让金金额;
7、作价出资或入股:不得直接投资,需办理出让;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批准的除外;
8、国企改革的划拨土地的处置:保留划拨(不超过5年);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9、优惠住房的,不进市场的保留划拨;
10、划拨土地的收回:公益事业、旧城改造等,给以补偿。
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取得:协议(不低于底价);招标(3人以上)拍卖(一个应买者)。但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底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