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界址调查及地籍资料的变更
对于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可不重新进行界址调查,直接引用原界址调查成果。对于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应按要求重新进行界址调查。变更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与初始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的方法相同,因此,本节重点介绍变更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中地籍编号、地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的变更等有关地籍资料变更的要求。
变更地籍调查后,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应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
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一原则。考虑到变更地籍资料的规范性、有序性,变更地籍调查后废弃的界址点,应及时销毁界址标志。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界标移动、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虽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不需要恢复。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原界址点位。对新增宗地的调查,若利用原勘丈资料,应对其进行检查。
一、地籍编号的变更
在长期的地籍管理过程中,一个宗地号对应着唯一的一个宗地。宗地合并、分割、边界调整时,宗地形状会改变,这时宗地必须赋以新号,旧宗地号将作为历史,不复再用,新宗地赋予新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当行政界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地籍号变更后,应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续编宗地号。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块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如有多块宗地的一部分合并成一宗,如6、7、8、9号宗地的一部分合并成一宗,则合并后的宗地编号为6-1,6、7、8、9号剩余部分宗地相应变为6-2、7-1、8-1、9-1。利用计算机管理时,分割后的各宗地可以采用该街坊的最大宗地号后顺序续编。
新增宗地地籍号的变更应分两种情况: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二、界址点号的变更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宗地界址点号不变。因行政界线区划变化引起界址点号变更,应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并在原宗地界址点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因界址发生变化,需要新增界址点的,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因界址发生变化,需要废除的界址点,取消废除界址点号,永不再用,并在原宗地界址点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新增宗地界址点号的变更应分两种情况: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
三、宗地草图的变更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室内或实地检查原宗地草图,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量算错误或注记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明检测距离或正确注记,并与重新绘制(或修改)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1.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时,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修改原宗地草图,并在修改处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
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的,在实地修改原宗地草图,并在修改处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的,按要求在实地勘丈宗地草图,并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注明原因。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2.界址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
界址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应按要求在实地勘丈宗地草图,并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原宗地草图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新增宗地的宗地草图应当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