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地籍调查表的变更直接在原地籍调查表上进行,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注记新变更内容,并将新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原地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注明原因。当地籍调查表同一项内容变更超过两次,应重新填制地籍调查表,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及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与重新填制的地籍调查表一起归档。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注明原宗地号。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将原使用人、土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