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失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按照有关规定,下列特殊项目也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均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关注: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2)兼营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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