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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培训《刑法》选择题精选卷十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8-12   【

  1.答案:C。依照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答案:B。A项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B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应当数罪并罚;D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答案:D。本题主要涉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等问题。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该“不法侵害”应具备人为性、广泛性、现实性(客观性)等特征,即其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D项说法错误。不法侵害具有人为性,故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打死打伤该动物的,属于正当防卫。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不具人为性而不属于这里的“不法侵害”,C项说法正确。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选项A的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成立故意伤害罪,A项正确。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故当然属于合法行为,B项说法正确。

  4. 答案:C。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消防队员属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

  5. 答案:A。 对于死刑禁止适用的对象之一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作出适度的扩张解释:(1})“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即扩大到侦查阶段。(2)“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当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当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若因另一事实(比如又故意伤害他人)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故首先排除C、D。

  6.答案:AC 。

  7. 答案: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对于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条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从重、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修正案8新规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本题选项中,A、B选项给出的内容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D选项的内容实际上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内容,故都不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内容。只有C选项即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内容符合刑法对减轻处罚的规定。

  8.答案:ABC。甲和丙实施强奸行为,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没有共同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也就没有轮奸情节。丙将乙的手机拿走,是利用乙在被其强奸后不敢反抗而强行夺取乙的财物,应认定为抢劫,而非诈骗。

  9.答案:A。本案中甲盗窃自行车的行为并构成犯罪,此时被行政拘留,其身份并非犯罪嫌疑人,故此其主动交待自己盗窃丙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应作为一般自首论处。

  10. 答案:AD。A项中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已构成自首,即使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这并非此罪的基本犯罪事实。B项中,乙虽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主张为正当防卫,实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这种辩解并不影响“如实供述”,仍成立自首。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动报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仍以自首论,故C项中,丙的情形符合该规定。D项中涉及翻供行为对自首认定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翻供后若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是自首。而丁在二审判决前才恢复如实供述,故不成立自首。

  11.答案:D。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幅度加重处罚,但是甲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答案:AC. 累犯的法律后果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应当从重处罚。

  13. 答案:D。(1)甲因强奸犯罪被羁押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人在此之前所犯的抢劫罪,应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自首。(2)甲提供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从而致使乙的抢劫罪也受到追究,这是否属于立功则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那么本案中,甲提供乙的这一信息能否视为“协助抓捕”的表现呢?由于羁押甲的司法机关并不知道乙的现状,故若甲不交待乙在另一城市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则乙的抢劫罪很难被司法机关发现这一事实且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可视为立功。(3)因乙的抢劫属于共同入户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甲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14.答案:B。本案涉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很明显,累犯不得适用缓刑;虽然数罪并罚但只要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仍有可能适用缓刑。就D项而言,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宣告刑有可能是3年甚至3年以下(如有法定从宽情形),此时,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适用缓刑。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宣告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15.答案:AD。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6.答案:B。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06年诈骗适用最高刑为3年,到2013年已经超过5年,不属于刑法第89条第2款情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以不再追诉。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应当对全部数额负责。

  17.答案:D。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8. 答案:D。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也可以以爆炸的方式实施,如何区分以爆炸的方式杀人、伤害行为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在于采用爆炸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的,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人,而爆炸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区分两者的界限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以爆炸方式杀人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则构成爆炸罪,而不再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9.答案:A。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单位配枪给他人使用,触犯刑法第128条规定。

  20.答案:C 。“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情形,也称之为“消极逃逸”,从而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积极逃逸”。根据该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可见,其存在三个特征:(l)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此A项错误;(2)肇事之际被害人并未当即死亡,是在逃逸过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逃逸和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故此B项错误;(3)行为人肇事后对被害人的死亡而言是不作为,否则就是积极逃逸的问题了,故此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C项。

  21.答案:A。A项中存在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虽然走私的对象实际上是淫秽秽光盘,但淫秽光盘也具有普通货物、物品的属性,故可以认定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 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将弹头、弹壳解释为弹药,理论上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故B项错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因此时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海关监管制度还包括公共安全,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D项中的行为应以走私武器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22.答案:A。 由于《刑法》第171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故B项的行为不再以使用假币罪论处;而C项中甲的行为并非使用性质,而是持有假币的问题;D项中,甲用假币换取真币,显然交换的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甲应构成出售假币罪。

  23.答案:D。《刑法》第191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侵犯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所得,即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B项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其实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我们也可基于刑法常理与司法常识得出此结论,故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便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故D项错误。

  24. 答案:D。A项中,没有证据说明甲的行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成立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应成立高利转贷罪而非贷款诈骗罪;C项的行为虽然属于贷款诈骗性质,但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故丙公司的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D项中丁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由此可以推知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成立贷款诈骗罪。

  25. 答案:A C。甲明知“HD”开头的假币而故意将其存人ATM机的行为并计再用信用卡取钱,从而使假币有进人流通的可能性,该行为属于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欺诈行为,应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是指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其后,甲又从ATM机中取出真币6000元,题中明确表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即甲是盗窃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故A.C项正确。另注意D选项的“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属于《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罪名,其构成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26.答案:C。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拾捡信用卡后又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上素有争议。对此,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前后实施的4起犯罪,属于同类犯罪,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27. 答案:D。该企业已缴纳19万元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本无出口却假报出口,共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对19万元应认定为逃税罪,而超出该19万即3 1万元部分的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并罚。

  28. 答案:D。本案中,丙的行为目的就在于非法获取他人的独家技术,该独家技术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根据《刑法》219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丙的行为虽然貌似敲诈勒索罪,但并不构成该罪,因为敲诈勒索罪必须存在勒索财物的行为,而本案所勒索的是他人严加保护的独家技术资料等。至于绑架罪,也较容易排除,因为本案中没有具体人质的问题,也没有向第三方发出要挟。

  29. 答案:AD。章某与李某属于共犯,其中章某是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0.答案:A。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绑架罪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导致被害人即人质死亡--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若并没有导致人质死亡的,对该绑架罪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本题四个选项行为中:B项即杀死人质后隐瞒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的;对此种情形一仍认定为绑架罪,即其所有的行为手段都是为勒索财物(赎金)而实施的,判处死刑。C项即丙绑架人质后杀人灭口的,仍构成绑架罪。因其发生在绑架过程中,即从扣押人质开始到释放人质结束,故仍应当处以死刑。D项即丁控制人质时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中的死刑来量刑论处。而A项即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因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故该架罪不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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