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理查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一日,理查目睹了发生在乙国的一起交通事故.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理查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B.理查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理查应出庭作证
C.理查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理查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答案:D
【解析】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
22,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案:ABCD
【解析】条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双方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该项条约旨在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灭绝种族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违背了国际法强行规则.故四选项皆错误.
23,条约草签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A.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经认证,对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经认证,对所代表的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只能通过签署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D.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约文的认证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实践中表示受条约约束的主要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条约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事件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草签由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起首字母签于条约的约文下面.草签只标明代表对条约约文已经认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约束签字国.需待本国核准后才对该国生效.
24,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解析】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签署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意义:(1)仅表示对约文的认证;(2)除认证约文外,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缔结该条约,接受其约束;(3)仅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其约束.如果条约自身没有特殊规定,签署一般只具有第三种效果,即条约只有在签署后还要经过批准和批准后的交换才能对本国产生约束力.
25,缔结多边条约时提出保留的国家要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必须需要多少条约当事国的同意
A.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
B.当事国的2/3多数同意
C.至少有一个当事国的同意
D.当事国的简单多数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关于条约保留的接受.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的规定: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以外,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接受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个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26,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答案:C
【解析】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由以上内容可知,本题选C.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则: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一般适用后约,先约失效;如果条约本身规定了解决冲突的规则,则依据该规则办理;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使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可见AB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新约在甲乙两国间生效,该生效与丙无关,其生效不需要丙国的同意.故C中的说法错误.
27,条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A.第三国同意接受该项权利
B.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C.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D.创设权利不必经第三国明示同意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因此AD正确.条约给第三国创设义务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约当事国有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第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考生须注意: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只要第三国无明示反对即可;而创设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因此BC正确.
28,在甲国公开宣布乙国驻甲国的两名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后,乙国也宣布甲国的两名外交官不受欢迎.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被称为什么
A反报B报复C干涉D自卫
答案:A
【解析】反报是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引起反报的行为并不是国家的不法行为.如歧视外国侨民,禁止移民或实行过分严格的护照条例,宣布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驱逐出境等.但由于它给对方造成实质的损害,所以对方可以采取同样的或者类似的行为作为回报.反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例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A国提高B国工业品的进口税,B国以拒绝A国农产品进口的方式进行反报.显然乙国的行为属于反报.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报复所针对的是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现代国际法虽然没有禁止报复,但报复的手段必须为国际法所许可,应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报复的方式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29,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的特点是:
A.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
B.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
C.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
D.政治方法产生法律拘束力
答案:ABC
【解析】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争端各方解决或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无论是否有第三方的介入,争端各方均必须参与到争端的解决过程之中,即使第三方介入,也只是起到促使争端各方尽快解决争端的作用.通过政治方法解决争端,达成的各种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国没有必须遵守所达成的解决争端的协议的义务,而只是有道义上的责任.正确答案是ABC.
30,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答案:C
【解析】在国际法上,调停只具有劝告的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争端当事国没有请求调停的义务,第三方也没有进行调停的义务.调停人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为争端当事国一方宣布不予接受,调停即告终止.不论调停的结果如何,调停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据此本题C应入选.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与谈判解决争端,斡旋方不参加谈判,而只是促使双方进行谈判,而调停方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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