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
1、国际经济法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和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2、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货款的义务
①履行必要付款手续
②确定货物价格
③确定支付货款时间
2)接收货物的义务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②接收货物
3、预期违约的特点
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2)预期违约是指将来违约的一种可能性
3)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暂时不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下,对方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只有在预期根本违约情况下,才能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
4、要约效力终止的情形
1)要约的效力因为接受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
2)要约的效力因为要约人对邀约撤销而终止
3)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
4)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终止
5)要约的效力因为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效力
5、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及货物情况
3)提单是物权凭证,证明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
6、提单的证明力
1)初步证据,能够用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
2)绝对证据,不能被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
7、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1)违约方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反复违约行为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行期限内仍不履约的
3)违约方违约虽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合理额外履行期限内违约方声称仍不履约
4)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
5)分批交货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会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8、FOB、CFR、CIF不同点
1)价格构成不同
FOB术语的只包括货物的成本费用。
CFR价格构成包括了货物成本和运费两项费用。
CIF价格构成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用三项费用。
2)运输责任不同
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
CFR和 CIF术语下卖方负责运输。
3)保险责任不同
FOB和CFR术语下,买方负责保险。
CIF术语下卖方负责保险。
4)三种术语下变形所涉及的费用不同
FOB术语下变形所需要的费用是装船费用。CIF和 CFR术语下的变形所涉及的费用是卸船费用。
9、FOB、CFR、CIF相同点
1)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如果船舶没有明显的船舷时,应分别选择FCA、CPT、CIP三种术语来代替。
2)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卖方国家的装运港交货,都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
3)三种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已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4)三种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负责。
10、违约方对损害赔偿的范围
1)损害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额相等
2)损害赔偿额应以违约方能预见的损失为限
3)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11、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期限的要求
2)要约中以其他方式表明邀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3)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按照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未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的
12、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