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6年3月,税务机关查实大明公司欠缴2005年度的税款36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大明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6年5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大明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
(1)大明公司在2005年5月欠A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2001年12月,法院判决大明公司应偿还A公司100万元货款,但大明公司仍未履行。
(2)2004年3月25日,大明公司向B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2年,大明公司以厂房作为抵押。但大明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
(3)2006年1月5日,大明公司向C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大明公司以200万元股票作为质押。但大明公司也未偿还到期贷款。
(4)2006年4月20日,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大明公司罚款5万元,大明公司尚未缴纳罚款。
(5)大明公司怠于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对A公司、B银行和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分别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说明理由。
答案:
(1)税务机关对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本案中,A公司对大明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A公司的无担保债权。
税务机关对B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在本案中,大明公司于2004年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5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税务机关对B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对C银行对大明公司的债权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本案中,大明公司2005年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大明公司以其股票设定质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2)税务机关对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大明公司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5.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06年8月有关生产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A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2.34万元。
(2)销售B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3)自制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成本价为8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货物验收入库;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普通发票。
(5)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8万元,关税1.2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5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6年8月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18+1.2)×17%=3.264万元
销售环节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84×17%+(2.34/1+17%)×17%+(58.5/1+17%)×17%+8×(1+10%)×17%
=14.28+0.34+8.5+1.496=24.616万元
(2)进项税额=10.2+2×7%+(18+1.2)×17%=10.2+0.14+3.264=13.064万元
(3)应纳税额=24.616-13.064-1.5=10.052万元
6.2007年初,某企业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为160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利润总额为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80万元。后经审核,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需作纳税调整:
(1)全年工资总额120万元,已列支。(企业职工人数55人,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月人均1600元);
(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21万元,已列支;
(3)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16万元,已列支;
(4)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银行利息支出3.88万元,已列支;
(5)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万元,已列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案:
纳税调整:
(1)工资调整额=120-(55×1600×12)=14.4万元
(2)三项经费调整额=21-(110×800×12×17.5%)=2.52万元
(3)捐款调整额 16万元
(4)利息调整额 3.88万元
(5)业务招待费调整额=12-[(1500×0.5%)+(1600-1500)×0.3%]=4.2万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0+14.4+2.52+16+3.88+4.2=121万元
允许扣除捐赠额=121×12%=14.5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1-14.52=106.48万元
应纳税额=106.48×25%=26.62万元
7.李某2006年收入如下:
(1)全年工资收入30000元;
(2)3月份取得稿酬收入6000元;
(3)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3500元;
(4)6月份取得保险赔款1500元
(5)10月份取得银行利息2000元。
已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要求:计算李某2006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案:
工资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1600)×10%-25]×12=7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1-20%)×20%×(1-30%)=672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500-800)×20%=54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80+672+540+400=2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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