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烟草专卖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男,32岁,个体烟贩。2001年4月18日,某京烟草专卖局在一次卷烟行业大检查中发现李某贩卖假烟,并当场查出其所存假红塔山烟5箱,假中华烟3箱,价值一万六千余元。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决定,没收其全部假烟,罚款25000元,并限其在4月25日前缴清。李某拒不缴纳罚款,亦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月10日,烟草专卖局派几名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强制执行,将李某家中的电视、冰箱及一台未打开包装的数码摄像机全部拿走。当时李某的妻子曾说明,此台摄像机是李某一朋友寄放在自己家中的,工作人员对此置之不理,并警告李某妻子不要妨碍公务。
请问:
(1)本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拿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制造或销售假烟,破坏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摄像机不属于何某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行为也是非法的。
【案例四】商场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请问:
(1)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
(2)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和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参考答案】
(1)三A商场的做法是正确。
(2)该决定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该做法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在受理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滨江市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