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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三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4   【

  【案例4】乡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法吗?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请问:

  (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其区别有以下三点标准:首先看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其次,其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最后,看是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该县的决定是针对特定人的,并非反复使用,并且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该乡违反程序,未进行警告和罚款程序,并且本身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身罚的职权。

  【案例5】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请问: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案例6】赖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赖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赖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省教委和国家教委。该报告载明:“关于赖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赖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赖某“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赖某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什么?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

  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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