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贾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2013年5月7日晚,贾某在路口持刀抢劫一女子的提包(内有财物6000元),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后,民警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于23时对其宣布拘留,后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5月9日上午8时,民警李某、陈某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并于10时在看守所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看守所部分监室进行修缮,该所民警将贾某与邢某(41岁)同室看押。侦查人员在贾某被拘留后第三日通知了贾某家属。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44岁,个体工商户)和律师顾某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予以批准。顾某同贾某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得知贾某告诉顾某如何销毁被群众抓获时扔在街边花坛里的匕首,即将此情况告知办理贾某案件的刑警队。刑警队在顾某转移匕首时将其抓获并经刑警大队长批准立案侦查。贾某得知后,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未予准许。5月16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贾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理睬,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请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派出所民警未经批准直接宣布对贾某拘留错误。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月9日上午8时,民警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超时。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从拘留贾某到送押达到33个小时。
3.5月9日上午10时,民警对贾某进行第一次讯问错误。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拘留贾某后35个小时才进行第一次讯问。
4.拘留时没有告知贾某可以委托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拘留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5.侦查人员讯问未成年人贾某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错误。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看守所民警将未成年人贾某与成年人邢某同室关押错误。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
7.侦查人员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贾某家属错误。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公安机关允许贾某委托其父亲担任其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9.看守所工作人员监听辩护人顾某会见犯罪嫌疑人贾某错误。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10.办理贾某案件的公安机关对顾某立案侦查错误。顾某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应当由该公安机关之外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由刑警队大队长批准立案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2.顾某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未为贾某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错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办案单位未经批准即延长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至贾某拘留后第9日才提请批准逮捕错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公安机关对贾某提出释放的请求不理睬错误。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5.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没有立即释放贾某,仍继续羁押错误。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四】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朋友丙是做生意的,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他不借,我们再偷或者抢他的。”甲说:“别胡扯。”乙就没说什么。某晚,甲、乙前往丙家借钱。乙在外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正在吃饭,告诉甲家里没钱,并留甲一起吃饭,两人喝的大醉。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就自己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宿醉未醒,便起身试图打开丙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见事情败露将丙打死,藏尸车库。
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乙未与甲商量,2012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半路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 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抢劫罪。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系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甲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依照刑法规定,法定刑升格。
甲将保险柜搬回甲,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使用丙的信用卡去商场购物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实施的杀害丙、抢劫丙财物的行为都与乙无关,乙并不知情;乙私下使用丙的信用卡购物的行为与甲无关。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甲、乙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 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不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甲抢劫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能假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甲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不能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