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张某抢夺李某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殴打李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15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张某的两种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赵某以言语、木棍威胁李某人身安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
李某为了免受张某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问题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1.民警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2.民警在传唤后未履行向被传唤人家属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传唤后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询问张某、李某时未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对赵某威胁李某使用的木棍未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
5.民警将张某、赵某、李某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询问时应分别进行。
6.询问调查时间持续25个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对张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8.对赵某不予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案例四】
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
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
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赵某编造谎言,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赵某父亲索取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由于李某家附近有大量平房,赵某放火烧李某家,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赵某在敲诈勒索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赵某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放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钱某主观没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因此其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撒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参与绑架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1. 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赵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赵某的敲诈勒索罪起着辅助、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孙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