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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九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12   【

  【案例五】

  张某拦住出租车司机李某的汽车,上车后,持刀威逼李某交出财物。李某当时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张某觉得不够本,就逼迫李某开车回家,劫持李某到李某的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李某的定期存单,挟持李某到银行中取出10万元现金。另有一个2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将钱取出。张某把存折交还李某,但要其写一张20万元的欠条。李某被迫写了欠条后,张某才放了李某。对于本案张某应当构成什么罪?应当适用哪一档次的刑罚?

  【参考答案】

  张某构成抢劫罪。其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应当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为了抢到更多的钱而将被害人劫持到被害人家,就是进入他人住户进行抢劫。此外还具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劫持李某出租车对其进行抢劫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在小型出租车是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精神,这种抢劫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犯罪案件,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题中张某劫持李某出租车,持刀向其索要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以胁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除了当场抢得的几百元钱外,还劫持李某回到李家进一步抢劫,虽然其对不能及时兑现的20万元的存折采取了强迫李某写欠条的方式,表面上符合敲诈勒索事后取得财物的特征,但对这一行为,应当综合前面的劫持和强取存单的行为,综合认定为一个抢劫罪,只不过是行为表现方式的不同,不是数罪。

  【案例六】

  甲某将偷来的一张已盖好印盖、未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与乙某,让乙某试试能否使用,并未告知乙某支票来源。乙某使用该空白支票支付了3万元的购物款,并将所购货物以1万变卖,交给甲某5000元。甲某对乙某是如何使用和实际所得数额并不知情。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甲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多少认定?

  【参考答案】

  甲某构成盗窃罪,乙某构成诈骗罪。对于甲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以3万元认定。本题中,甲某窃得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后,交给乙某使用,虽然此时甲某盗窃支票的行为已经完成,用支票骗购财物的行为也不是由甲某直接实施的,甲乙二人在如何使用支票的问题上事先并无通谋,但是甲某希望通过乙某将支票转变为财物,对于乙某如何使用以及填写多少金额持有放任和不确定的心态,是一种概括故意,对甲某盗窃此种支票的数额应以使用支票时填写的实际数额(即3万元)来认定。甲某将窃得的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某使用,表面上看从盗窃支票到最终兑现支票是由甲某、乙某2人分别实施的,甲某虽然没有告知乙某支票的来源,但是根据常理判断,乙某应当知道该支票并非合法所得,其同意使用该支票取款并事后将非法所得分给甲某一半,说明乙某应当了解支票的来源并不合法,乙某使用转账支票骗购货物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其与甲盗窃支票并不具有共同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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