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王某与其他四位青年每人出资600元成立一油漆队。大家商定共同劳动,收入均分。经工商局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油漆队即开始营业。第一个月通过经营,每人分得400元.以后则一直无活可干。后来经人介绍,油漆队承担了某化工厂的油漆管道工作,化工厂预先交付1000元,此款除购买油漆外,每人又分得150元。在油漆时,王某不慎将烟头扔进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造成化工厂经济损失1300元。化工厂以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中应由谁来承担化工厂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油漆队显然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案王某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的行为,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而是属于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王某一人承担,即应由王某独自赔偿化工厂1300元的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对此不负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应更换被告,即将油漆队更换为符合当事人条件的王某。
【案例二】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厅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