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张某与李某因购销合同纠纷,经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之终审判决。2年后,市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发现A区人民法院之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
请问:
(1)2年后,检察院是否能提起抗诉?为什么?
(2)如果检察院能提出抗诉,本案又如何提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2年后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但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期限并无限制,因此本案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2)市检察院应提请省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为,首先,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其次,依审判监督程序,只能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案例四】
2001年1月份,某汽车公司委托东城商行王某为该公司购买90号石油,同时交王某转帐支票1张12万元。交货时,因石油质量不合格,汽车公司据收。之后,汽车公司与王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规定王某在同年8月15日还6王元,8月30日还6万元。到期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汽车公司与2002年5月26日申请东城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6月11日发出支付令,限令王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石油款12万元。王某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还款。
问: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具备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
(1)本案申请的范围是已到期货款;
(2)债权人汽车公司与债务人王某之间无其他纠纷;
(3)支付令已送达债务人王某;
(4)发布支付令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院有管辖权。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布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被申请人王某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异议,必须清偿债务。王某在15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又未偿还债务,汽车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