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题
1.17周岁的张某为某钢铁厂的合同工。一日,张某在某珠宝商店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项链和戒指。张某父亲得知后,以其女儿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为由,要求珠宝商店退货。而商店不同意,并且张某本人认为,自己已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因此也不愿退货。
问:张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要求商店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张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因为张某年满17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张某父亲以其女儿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主张无法律根据。
2.某年3月,甲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厂与乙厂签订一份由甲厂供应乙厂500吨某产品的合同。同年4月,王某因车祸身亡。李某担任甲厂厂长。4月底,乙厂依约到甲厂提货,李某则以合同系王某所签,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问: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1)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作为甲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职权范围内,以甲厂的名义与乙厂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甲厂的行为,对于王某的经营活动,甲厂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厂就应向乙厂给付合同约定的某项产品,李某不得以本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而拒绝履行该项合同。对此,《合同法》第76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