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述题
1.试述合伙的特征。
2.试述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3.试述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参考答案】
1.试述合伙的特征。
答: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是按照合伙合同组成的联合体。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但合伙的成立除须有合伙合同外,还应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个人合伙虽仅有口头协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合伙登记手续的,合伙成立;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确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也可认定合伙关系。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合伙可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其具有团体性,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均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一般情况下,仅出资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或仅参与合伙经营而不出资的,不能称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基于相互信任而组成的,合伙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的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担。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并且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其出资为限。
2.试述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答:合伙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人不按约定出资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不得随意抽回。(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因其过错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合伙人对合伙损益的分配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确定;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没有出资比例约定或者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平均比例确定。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对外关系上:(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某一合伙人是否已就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其清偿责任就不能免除。
3.试述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个体工商户是以户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1)自然人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2)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3)个体工商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