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
原告:王某 被告:某海关 某市外经贸局
某市外经贸局干部王某随市经贸代表团到国外进行考察,并在考察途中先后购买了价值3.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化妆品等,欲带回国内,被中国海关没收,并被处以3 000元的罚款。后来,王某所在的市外经贸局又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王某认为自己用自有的资金购买自用商品,并无走私意图,海关和本单位对自己的处罚过重,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关的处罚和市外经贸局的处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王某提出的撤销行政处分的诉讼请求。
[案例思考]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两者的意义各不相同。(2)在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上也是各不相同的,对内部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得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内部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所提起的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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