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 甲系某发电厂工人,一日晚当其值夜班时,发现一机组出现故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对厂领导不满,为进行报复甲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最终导致火灾,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2. 甲有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房屋东西两侧有十户人家相同结构的房屋。一日甲因生活琐事与一邻居发生纠纷。纠纷中甲受到屈辱,觉得无法在当地继续居住,遂下决心烧毁自己的房屋后远走他乡。当天夜里,甲将屋内的家具点燃后,全家人出走。不一会,其三间房屋均着火,且火势很大。邻居发现后一方面尽力灭火,同时把家里的财物往外搬。由于灭火措施得当,终未殃及邻居房屋及其他财物。但甲的房屋被烧毁。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一日,某乡镇企业工人甲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一辆卡车倾斜在路边,油箱不断地往外漏油,见车上无人,甲便用随身带的塑料桶接漏油。接油的过程中,甲点火抽烟,不料引燃了汽车,致使整个车辆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4.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5.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甲的行为导致电厂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危害了重大公共财产的安全。
(2)甲作为值班人员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自己应尽也可能尽之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其行为表现为不作为,且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甲作为正常上班的工人应当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4)甲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为报复厂领导,而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放火之故意十分明显。
注:分析本案时主要应注意避免误认为是机器故障本身引发的火灾,与甲无关。应当看到甲当时正值班,其有特定的义务排除故障或者停机检修,但其却在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正是他的这种不作为最终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2.甲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特征,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甲放火烧自己房屋的行为危及到了其房屋周围十几户人家住房及其人身安全。符合放火罪的客体要件。
(2)甲点火虽然是在自己的屋里,想烧的也是自己的房屋,但其房屋系砖木结构且周围十几户人家的房屋也系同样结构,其房屋燃烧后就足以引燃周围的房屋,只是经周围邻居及时采取措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3)甲点火时的主观目的确实只是想把自己的房屋烧毁,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来讲,其在点火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房屋烧起来会危及到邻居房屋及其人身的安全。而他对这一结果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至少可以认定其有放火的间接故意。
注:分析本案应注意两点:其一,不要错误地认为放火烧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肯定不构成放火罪,而应具体分析:如果自己房屋属于孤家独院,周围无其他建筑,烧自己的房屋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放火罪;但自己房屋周围还有其他建筑,烧自己的房屋足以危及其他建筑的安全的,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就应定放火罪。其二,也不要错误地认为甲事实上没有烧毁邻居的房屋,因而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
成放火罪的既遂,发生了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是加重处罚的问题。
3.甲的行为符合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甲的行为导致一辆使用中的价值20余万元的卡车被毁,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
(2)卡车毁于大火,而大火源于甲点火抽烟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整个卡车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符合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对结果的要求。
(3)甲系忘记有汽油之处严禁烟火的常识,随意点火抽烟导致卡车被烧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注:分析本案容易出的错是误定为失火罪。为什么本案不定失火罪,而应定放火罪呢?关键是这里有一个法条竞合的问题,即甲抽烟不注意引起卡车被烧毁的结果同时触犯了失火罪与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而失火罪能完全包容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按照法条竞合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处理原则,两罪中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属于特别法条所规定的罪,故应以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对甲定罪处罚。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行为人故意用放火、爆炸的方法去烧毁或者炸毁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也只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能定放火罪或者爆炸罪。
4.甲、乙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如下:
(1)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
(2)甲、乙二人都往铁轨上摆了路基石,机车也正是因为铁轨上的路基石而脱轨,二人的行为与机车脱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甲提出往铁轨上摆路基石,乙也同意,并一同实施了往铁轨上摆石块的行为。虽然二人没有明确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但对在铁轨上摆石块可能发生列车脱轨的结果应是明知的,并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故二人有破坏交通设施的共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两点:一要注意分清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罪的客体、主体、罪过形式完全相同,所造成的结果都表现为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直接作用的是交通工具,就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直接作用的是交通设施,则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本案甲、乙是在铁轨这一交通设施上摆石块,改变了铁轨本身的应有正常状态,由此才引起机车脱轨。故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二要注意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甲、乙往铁轨上摆石块虽然不是希望列车倾覆或脱轨,而是想看火车能否把石块压碎,但不能因此认定二人主观上是过失。按他们的年龄讲,肯定明知这样做可能导致列车脱轨或倾覆的结果,而且对这一结果采取的也是一种放任态度,故应定为间接故意。
5.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注: 分析本案主要的问题是要明确哪些属于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具有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的方法,其共同属性是能够同时引起不特定多人死伤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而本案甲在瓜地里私设电网即具有这种属性,三名小学生被触死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除私设电网外,驾车向人群冲撞,向人群扫射、乱扔放射性物质等也属于危险方法。
如果您还有国家司法考试2018报名、备考、培训等相关信息想要咨询,可以进入:595538012(QQ群),或直接点击,会有在线专家为您解答。
相关推荐:
2018司法考试网络高清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