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案例分析题
甲因A罪于1999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1999年12月30日生效,200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此前,甲被羁押3 个月。甲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200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2001年10月10日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理由是: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甲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0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因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3个月,故1年减去3个月即为甲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甲的主刑应当于2000年10月10日执行完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应当从这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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