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甲欲杀乙,便用刀砍乙,致乙轻伤。乙哀求甲不要杀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未再砍乙。乙自行到医院去包扎。医院的护士把福尔马林药水当成破伤风针给乙注射,致乙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甲指使其年满15周岁的儿子乙盗窃他人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一辆。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法官甲明知被告人乙有罪,在收受乙人民币5万元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宣告乙无罪。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理由是: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哀求而自动放弃了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有效性、彻底性的条件。由于当时并无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的可能性,故甲仅需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并不需要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护士的失职所致,甲对此不能预见,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
2.本案中,乙未满16周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故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利用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实施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本案应由甲一人负盗窃罪(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乙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本案中,甲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收受贿赂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二者中,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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