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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临考冲刺卷(一)_第4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9-19   【

  【案例四】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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