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
1、(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被告乘原告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原告于危难之际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可以。依《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甲公司与AAA律师事务所张红律师所签定的委托合同是一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当事人的人品、才能、声望和操守对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甲公司误认当事人构成重大误解。甲公司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3、(1)效力未定。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丙寄存的摩托车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戊与甲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戊利用甲处于还款压力的困难处境,以极其不利于甲的价格将其祖传古玩买走,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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