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A 6、C 7、C
二、多项选择题
1、BD 2、BC 3、AC 4、ABCD 5、ABCD
三、简答题
1、法人的本质特征包括:(1)法人是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由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
2、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样,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3、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二者区分的意义是:(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成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由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营利法人、公营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1)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5、(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6、(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2)自行解散。它主要指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四、论述题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必要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单行法的规定。(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为法人规定的条件,但学理上一般认为,它非法人的条件,而为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
1、(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2、某安装公司应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其所欠债务应由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然成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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