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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四章 自然人_第4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02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A 6、B 7、C 8、C

  9、C 10、A 11、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CD 4、ABC 5、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1、C 2、ABCD 3、BC 4、A

  四、简答题

  1依《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所作的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必须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利益。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4、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五、论述题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情况如下:(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这种监护关系因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父母分居或父母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父母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成年兄、姐。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大伯、姨、姑、舅等。他们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或他们不愿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组织担任监护人不分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

  (5)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未成年监护人的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原因:监护人死亡、丧失了监护能力,这就需要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题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当然,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处分不动产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行为在实务中应认定无效为宜。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张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2、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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