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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巩固习题二_第5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30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法人概念的理解问题。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组织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独立性。依此,某大学法律系、某机关财务科、某公司市场部均不具有独立性特征,不为法人。某铁路分局依据铁路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性特征,为法人。应予以注意的是,分公司、分厂、分行不为法人。

  2.[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机关法人的理解问题。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机关不从事民事活动时,不为法人。河北省某乡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法人,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政机关法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司法机关法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某营不为法人,因为,军事机关法人是指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营、连、排、、班不为法人。•

  3.[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的设立问题。不同的法人,其设立方式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需经登记,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其取得法人资格。自然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需经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依《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除民主党派以外,应经登记,否则,不仅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而且违反公法的规定。机关法人的设立无须登记,自设立完成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4.[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在时间上,其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相一致;在范围上,其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在实现上,其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当然,其超范围经营,在公法上,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在私法上,为维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或特许性规定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具有效力。

  5.[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6.[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法人承担。同时,办事处虽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但该分支机构既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诉讼上,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法人自己承担。

  7.[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企业法人在清算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企业法人的清算阶段,法人机关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因此,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当然,在清算阶段,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企业法人仍具有起诉和应诉的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和清算组的关系不是双重主体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清算组代表法人实现法人的相关职能。同时,对于国有企业法人而言,其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决定企业法人是否撤销进行清算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但一旦进入清算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就与企业法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私法上的联系。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清算阶段的诉讼主体。

  8.[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在办理了注销登记后,方为消灭。

  9.[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刀

  [解析] 本题涉及对企业法人营利性特征的理解问题。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营利性特征包括以下含义:(1)具有营业的特点;(2)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3)具有将营业利润分配其成员的特点。此外,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特征,这种独立性特征表现为财产归法人所有,或者授权法人独立经营。企业法人需经登记才能成立,登记是企业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

  2.[答案] BC

  [解析] 本题涉及对财团法人的理解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财团法人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财团法人是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人的集合体,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属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答案] BCD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法人虽为民事主体,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相应的限制。法人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人的民事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活动受到其宗旨的限制,如机关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民事活动。

  4.[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变更登记问题。法人在存续期内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活动宗旨,业务活动范围上的重大变化,称为法人变更。法人的变更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变更名称均属重大事项变更,均应进行登记。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依照公司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答案] A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的成立和出资不足时股东的补足责任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可的出资额,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虽然低于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但已达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认定公司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且未形成实质营业的,虽然经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也不能认定该法人成立,在此情况下,应由出资股东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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