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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模拟题及答案十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1-01   【

  【案例五】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 元。请回答下列1-5题。

  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某丙的医药费应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所以A、B项没有区分主次责任,都是错误的。C项中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应由教师甲承担。D项也是幼儿园与乙监护人主次责任没有正确区分。

  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侵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正确答案为BC.

  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不选C.

  【案例六】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订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5-9题。

  5.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娜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答案:C (此题有争议)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时间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时间的起算点为事故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的次日。本题中,事故发生之日为1994年7月5日。在此基础上加2年,最早申请日期为1996年7月5日。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为C.该提存在争议。

  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届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天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AC

  解析:这道题要注意:一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二是王某的死亡时间的确定。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但是6间楼房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三间属于刘青,另外三间作为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选项B、D应当排除。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死亡日期。因此要确定判决的宣告之日。而死亡宣告属于特别程序,必须有一个公告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公告日期为1年。因此判决最早也是在1997年7月以后作出的。而王锋的父亲与1996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选A、C.

  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A

  解析:王锋与陈莹的婚姻因为违反婚姻法而无效,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陈某不是继承人,另外刘青由于已经宣告王锋死亡,且未撤销死亡宣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所以,刘某也不是继承人。

  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玉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巳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合同效力与登记、批准没有联系,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在不动产买卖中,登记过户手续只是与所有权移转有关,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B正确。同时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是通过占有完成,而是以办理登记过户为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之前,买受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ABD

  解析:王锋和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着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分开份额;而后者由各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中,王、陈各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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