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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题及答案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05   【

  一、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B 附条件的承兑,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C 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D 票据上记载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所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答案】:B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24条、第33条、第 43条、第48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

  2.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前,针对股票发行的事项向某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给出的以下解答中哪一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价格

  B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超过票面价格

  C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D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答案】:D

  【解析】:

  依照2004年修改前的《公司法》第 131条的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2004年8月28日对《公司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中,删去了这个规定,所以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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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企业为企业设备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甲企业发生火灾,企业设备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评估,企业设备总价值为4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甲企业:

  A 500万元

  B 400万元

  C 0元

  D 双方协商确定金额

  【答案】:B

  【解析】:

  《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4.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 刘某等5人

  B 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 刘某、关某、张某

  D 5人均不承担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投资人都必须是自然人

  B 法律都未规定其出资的最低限额

  C 投资人都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未清偿的,责任都不消灭

  【答案】:D

  【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知,ABC选项的说法均正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企业提出偿债请求的,企业的清偿责任消灭,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6.美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此操作程序和条件应为哪些?

  A 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权的决议

  B 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

  C 应当在债券上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D 公司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6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根据该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换股票享有选择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7.张王李赵4人成立某合伙企业,合伙协/中未对经营期限作出规定,后赵认为合伙企业效益不好,想自己另外开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希望退出合伙,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赵才可以合法退伙?

  A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B 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 赵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D 获得其他任意两名合伙人的同意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在本题所设情况下,赵退伙只要满足AC两项条件即可,而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8.王某是某从事服装生产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王某打算再设立一家经营服装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则下列关于王某是否可以依法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经营,则王某可以人,在该个人独资企业

  B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C 王某首先退出合伙企业,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 只要王某还保留合伙人的身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创办经营服装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以下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B 公司可以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C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D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区别担保的对象作了不同的规定,相对公司为一般对象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公司为一般对象担保的,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A选项中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律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说法不正确。《公司法》修订前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修订后,已将该限制删去,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款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所以C选项正确;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D选项不正确。

  10.张某、王某和刘某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张某于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出资10万元,企业成立后,张某拒绝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 企业发生亏损的,张某不承担亏损

  C 张某当然退伙

  D 王某、刘某一致同意,可以将张某除名

  【答案】:A,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即使不履行出资义务,仍然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应负担企业的亏损,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50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是除名退伙的法定事由,而不是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11.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经营期间,3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甲、乙、丙对此作出约定,3个人各自承担10万元的还款义务。后来银行主张债权。则以下关于该还款义务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有权直接向乙要求偿还30万元

  B 银行只能在甲、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向乙要求偿还30万元

  C 乙有权依照3人的约定向银行主张自己只承担10万元

  D 如果银行根据3个合伙人的经济状况请求乙承担15万元、甲承担10万元、丙承担5万元,法院对此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答案】:A,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内部关于债务分担比例的约定没有对外的效力,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有选择权,因此AD两项符合法律规定。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应遵循如下哪些规定?

  A 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B 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C 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 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答案】:A,B,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臂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合营一方转让股权的,合营他方享有绝对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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