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且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汇票上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将汇票交付给张某,张某提示付款时,银行以汇票上的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的第一次背书是转让背书
B 丙公司的背书是非转让背书
C 丁公司的背书是期后背书
D 甲公司的背书是委任背书
【答案】:A,B,D
【解析】:
以背书的目的分类可以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包括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本题中,乙公司的第一次背书的目的是向丙公司转让汇票权利,因此是转让背书。丙公司的背书是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不是转让汇票权利,因此丙公司的背书是非转让背书。甲公司的背书是委托张某收款,所以是委任背书。转让背书中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又分为回头背书、期后背书和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即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前手。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例如,在背书中记载“不得转让”。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限制背书在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在权利担保效力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的担保责任加以限制。本题中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其前手甲公司的背书是回头背书,不是期后背书,所以C选项不正确。
2.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转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公司及以后的转让均无效
B 乙公司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招保证责任。当然,背书人对自己的直接后手仍应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3.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时,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 “质押”字样
B 丙公司签章
C 丁公司签章
D 背书日期
【答案】:A,B,C
【解析】:
《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设质背书的,应当记载“质押”字样,所以ABC选项正确。
4.张某被拒绝付款后,张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行使追索权?
A 甲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以上都不是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虽然为张某,但是张某是委托收款人,所以持票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甲公司,甲公司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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