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主体: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立本罪。
2、行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不配合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视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3、对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拒绝支付1 名劳动者三个月劳动报酬并且数额在 5000 元以上构成本罪。
4、“有关部门责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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