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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条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05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条

  共同犯罪的考点

  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则在所不问。

  2、凡是已满12周岁的人,都能成为共犯人(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在有责性层面另当别论)。

  3、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为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购买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其中,第3 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

  共犯与正犯的考点

  4、从实质上看,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5、对正犯是可以单独认定的,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则依赖于正犯(共犯从属性)。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6、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的危险性。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帮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对此,可参见2003/2/42 之A 项。

  7、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正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来自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并不是指共犯行为本身具有行为无价值,而是指共犯本身的行为间接地引起了法益侵害。

  8、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母亲拒不抚养婴儿,让保姆将婴儿抛弃。

  9、几个零星的总结:(1)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见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2)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事实了具备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都成立间接正犯;(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4)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10、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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