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两个罪名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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