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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十章 行政救济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20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B) 5、(B) 6、(A)

  7、(A) 8、(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BC)

  5、(ABCD) 6、(AD)

  7、(ACD)

  三、简答题

  1、答: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三种:①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无论人身自由还是生命健康权的损害,都可通过计算或估算进行适当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③恢复原状,相对人的财产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的,有可能恢复的,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其中,金钱赔偿为主要赔偿方式,返还财产与恢复原状是辅助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答: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①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③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④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⑥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答:申请复议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论述题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行政复议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它又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合法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2.及时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应该受理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对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决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理。3.准确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相和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况,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4、便民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

  (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1.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专门享有。2.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复议权。3.行政复议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三)一级复议的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从而达到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让行政争议双方自行解决,也不能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调解。

  (六)书面复议原则。即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只对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从而简化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分析要点]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领导机关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市环保局批准后作出的,而且这一行为的依据是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因此,本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化工厂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案例二分析要点

  (1)陈、吴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乡政府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吴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吴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10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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