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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练习:第六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2-13   【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及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论行政合同的作用。

  2.试析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五、案例分析

  1、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问: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2、2001年3月13日某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玄武岩石村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发布政办(2001)14号文件,批准下发《某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关于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中,确定2001的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31家石板材企业。文件规定,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1000收入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每年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石料500立方米;每年要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年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石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方式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机关。

  原告福建省某隆盛石材厂不服被告政办(2001)14号文件下发的《某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在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政府扶优扶强措施,逐年提高扶优石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其认为被告这种做法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是违法行为,请求撤销。

  被告辩称:正办(2001)14号文件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的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是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告无权向法院起诉。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政办(2001)14号文件具有《行政诉讼法》第11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办(2001)14号文件违法?

  问: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本案被告的政办(2001)14号文件是否是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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