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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临考模拟试卷精选二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9-09   【

  【答案】

  1.A。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的理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体现在:(1)原则上,凡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要注意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特殊性: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例外规定。(3)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据此,本题应选A。

  2.B

  3.B。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条规定,某甲因是抢劫行为,尽管他未满16周岁,但他应对自己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所为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又由于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计算实足年龄,如是否已满14周岁,应从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已满14周岁。所以本案中,某甲对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抢劫数额当然不计算。综上所述,某甲应对过完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就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财物计算数额。而在这一时间段的,只有15岁时所抢的9000元物品,故答案为B。

  4.C。本题考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25条。

  5.A。本题考查实行数罪并罪时的具体应用问题。《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案中,把前两罪应决定执行的刑期9年与漏罪即丙罪应判的刑期5年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即9年,总和刑期即5+9=14年之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幅度,刑期决定以后,还应把已执行的刑期3年从决定的刑期里减去。

  6.D。本题考缓刑的具体运用。《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刑罚。

  7.B。本题考查一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某甲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不是牵连犯和结合犯是因为构成这两种的必须是实行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虽也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它只能造成一个法定的加重结果。所以要想做对此题,必须对相关联的概念有深切的理解。

  8.B。本题考查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虽然本题中吴某并不是真正想劫持飞机,但其行为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其举着手枪形状的手机对准空姐其实就是使用胁迫,其劫持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后来开玩笑的解释并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成立的事实。

  9.B

  10.D。《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事故,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

  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11.A。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具体罪的认定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某甲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某甲又****了某乙,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罪论处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且,在本案中,当负有解救义务的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拿菜刀相威胁,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什么此行为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呢?尽管它们两者的侵害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但它们具体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表现为聚众的方法。

  12.D。本题考诬告陷害罪构成。参见《刑法》第243条。

  13.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此案中,对某甲的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依照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权划分来看,侦查机关应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14.D。此题测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属于犯罪已过追溯时效;B属于特赦令赦免;C属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而答案D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15.C。本题考查立案管辖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以及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6.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7.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

  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8.B。鉴定结论必须要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当事人自己出具的仅可作为书证。

  19.B。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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