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具体规定 | |
调查原则和目的 |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
责任追究 |
事故单位的责任;对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
独立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调查的 管辖 |
级别管辖 |
特大(国务院)、重大(省)、较大(地市)一般(县市)可直接、授权或委托调查 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上级可以调查下级负责的事故;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
地域管辖 |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属地优先属人参与) | |
调查组的组成 |
组成原则 |
精简、效能 |
成员来源 |
政府、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院;可聘专家参与(注意:没有事故单位) | |
成员条件 |
有所需知识专长;无直接利害关系 | |
组长 |
由负责调查的政府指定 | |
调查组职责
|
职责权利 |
职责:查明事故、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教训、提交报告;涉嫌犯罪移交 权利:了解情况、调阅文件 |
成员职责 |
诚信公正、守纪保密 | |
调查时限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60日 | |
事故报告 |
应当附有证据材料,成员签名 |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处理的规定
具体规定 | |
处理时限 |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特大30)日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根据批复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事故单位根据批复,对本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整改 |
接受工会和职工对整改措施的监督 |
结果公布 |
应保密的除外 |
2.3.3.4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救援不利 |
不立即救援、擅离职守、逃匿;降职、撤职;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2不及时如实报告 |
同上 |
2、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
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 |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 |
负责人罚款上年收入40-80%;国家工作人员136处分;犯罪刑责 | |
2恶意阻挠事故调查处理 |
责任人罚款上年收入60-100%;单位罚款100-500万;构成违法犯罪依法处理 | ||
3单位和个人的事故责任
|
负责单位:罚款10-20-50-200-500万 负责个人:罚款上年收入30、40、60、80% 其他还包括:单位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任人暂停或撤销资格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的,自执行完毕或撤职后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 ||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 |
不立即组织救援;迟漏谎瞒;阻挠干涉;伪证 |
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
参与事故调查人员 |
1不负责任,重大疏漏 2包庇袒护或借机报复 |
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真题演练】
(二级09-17)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导致一座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 )事故。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二级2009-17-B
2.3.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084P70)★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负责部门 |
监督对象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注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⑴安监职责部门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⑵未经批准或者验收,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安监职责部门应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
⑶对已经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安监职责部门的职权
⑴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⑵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停业、降级、吊证)
⑶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暂停生产或使用、排除隐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⑷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安监检查人员的义务
⑴秉公执法⑵出示证件⑶保守秘密
5、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停业整顿;予以关闭;吊销证照 |
2未履行赔偿责任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